1.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形 2.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3.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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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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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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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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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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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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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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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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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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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4244457
0737-6204123
1.不属于法院冻结、查封等情形 2.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3.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湖南省益阳市迎宾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C区;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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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小时 |
材料齐全 |
审核 |
6个工作日 |
1、经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2、将初审材料提交市局有关科室,征求科室意见后提交分管领导会签;3、矿开科科长根据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会签意见进行复审,同意的,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不同意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分管局长审核矿开科报送的申请材料,同意科室审查意见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2、局长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批示,同意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同意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采矿权的意见书(批复)上加盖公章;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同意设立采矿权的意见书(批复)送到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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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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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审批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