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 2、符合《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条件; 3、企业两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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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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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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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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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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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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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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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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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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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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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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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212
0731-82212345
1、申请人是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 2、符合《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条件; 3、企业两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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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药品管理法 |
资料审查 |
2个工作日 |
药品管理法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药品管理法 |
审定 |
2个工作日 |
药品管理法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药品管理法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