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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实施编码:114312240066583058443101206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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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溆浦县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5-3224303

    0745-3224303
  • 监督投诉方式

    0745-3224182

    0745-3224182

受理条件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相关单位、行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湘司发〔2012〕47号)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报送所在地司法所登记备案;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人员聘任应事先征求辖区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并于设立之日起30日内报送登记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变更、换届选举、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形,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辖区县(市、区)司法局备案。县(市、区)司法局每三年要编制一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录及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并及时做好有关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市州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及其变化情况,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溆浦县城南行政大道政务服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报告备案

办结

2个工作日

填表决定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第二项第5条.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居)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以在机关、单位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民间纠纷。第6条 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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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备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