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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实施编码:11430921446998928E443101906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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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南县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7-5215108

    0737-521510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7-5215125

    0737-5215125

受理条件

1、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申报资料真实、完整。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8号,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大楼,三楼水利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按照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

1个工作日

1、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备案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2、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3、经过对审查环节的梳理优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3、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及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进行分部质量核定。

审批

1个工作日

按照备案条件及标准对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1、接收备案决定,办结出窗,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行政备案的项目,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备案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盖章的核备表 查看结果样本

问: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答: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对到窗口办理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线下办理时,来我局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的经办人应与所提交申请书中的经办人或联系人相一致,且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