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申报资料真实、完整。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机关 | 南县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0737-5215108
0737-5215125
1、符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申报资料真实、完整。
南县南洲镇走马湖路198号,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大楼,三楼水利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1、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七号)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请书备案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2、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3、经过对审查环节的梳理优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3、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及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进行分部质量核定。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按照备案条件及标准对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接收备案决定,办结出窗,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行政备案的项目,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对准予行政备案的,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盖章的核备表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