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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822MB0U58816L4000122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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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桑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4-6250188

    0744-6250188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帅乡中路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318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予以受理。 B、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C、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初审

2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领导复审。

审核

2个工作日

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初审意见和实地考察验收报告进行复审。 B、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瞥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决定

1个工作日

A、按照标准查验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拟设立的经营单位情况,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B、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C、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结

1个工作日

许可的书面决定由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送达,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不予批准的,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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