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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实施编码:11430723006422407B4000119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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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澧县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6-3221361

    0736-322136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6-3122110;3261176

    0736-3122110;3261176

受理条件

申请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湖南省权限内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省水利厅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 2、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所在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项目所在流域相关规划; 3、按照申请材料(样本)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浦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五号楼二楼水利局C1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标准。

审核

1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规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审批

5个小时

由澧县水利局分管行政审批的负责人对该申请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

1个小时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该项目的批复及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签署XXX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通知 查看结果样本

问: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答: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问: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工程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的审批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