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额、类型】。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普通程序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简易程序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适用情形且无不适用情形:①适用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成员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②不适用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合并各方或分立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经登记注册,申请企业为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相关设立条件。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合并各方或分立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经登记注册,申请企业为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普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合并各方或分立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经登记注册,申请企业为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还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执行。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合并各方或分立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经登记注册,申请企业为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应当具备适用情形且无不适用情形(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执行)。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已经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有负责人;4.有经营范围。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姓名)】;或者隶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生合并(分立),分支机构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该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普通程序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隶属企业(单位)决定撤销;2.被依法责令关闭;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他原因。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简易程序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适用情形且无不适用情形(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执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