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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实施编码:11430200MB1978924H300091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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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5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8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8689004

    0731-2868900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8680806

    0731-28680806

受理条件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纠纷调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二楼H区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审核

48个工作日

审核资料的合理合法性

办结

1个工作日

出件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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