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2、有明确的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原因和目的; 3、有明确的测站设立和调整的作用和任务; 4、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申请材料清单),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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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水利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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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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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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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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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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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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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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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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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486037
0731-82212345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2、有明确的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原因和目的; 3、有明确的测站设立和调整的作用和任务; 4、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申请材料清单),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A07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初审 |
4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批 |
4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四条: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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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的批复 | 查看结果样本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服务时限说明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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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的技术论证报告 |
评估机构 |
30个工作日 |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
根据项目规模、审批级别及项目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详情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