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人为省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出借文物必须为二级(含)以下级别文物; 3.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4.借入文物的单位要具备保存文物的条件和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 5.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6.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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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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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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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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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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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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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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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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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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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5678973
0735-5535062
1.申办人为省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且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出借文物必须为二级(含)以下级别文物; 3.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4.借入文物的单位要具备保存文物的条件和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 5.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6.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兴大道486号永兴县政务中心二楼大厅文旅广体局A04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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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同意受理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准入审核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审核通过、同意审批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审批通过、准入办结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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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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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