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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实施编码:11430300006214472M3000117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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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住建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092,52817054,52817100

    0731-52817092,52817054,5281710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湘潭市市民之家北栋三楼项目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初审

1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审核

3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审批

2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查看结果样本

中介服务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 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说明 收费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审查机构

个工作日

特殊建设工程指哪些?

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