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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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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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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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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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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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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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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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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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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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7-4244457
0737-62041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湖南省益阳市迎宾路市民服务中心二楼C区;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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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小时 |
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市国土资源局职权范围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经办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分管局长审核用地科报送的申请材料,同意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不同意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0个小时 |
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受理窗口领取结果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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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