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仍实行实缴登记制,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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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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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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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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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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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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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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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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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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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900450
0731-84900097
1、注册资本仍实行实缴登记制,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107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初审 |
2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审批 |
7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法定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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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