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四)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五)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