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工部令1996年第11号)规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共包含14个类别的产品,有一些类别产品直接给出明确的产品名称,如胺吸膦、频那基醇等;有些产品则给出的是一个定义,如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这种产品需从结构式上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