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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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花垣县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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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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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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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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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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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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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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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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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3-7223727(人社局) 0743-7218433(就业服务中心) 0743-7258880(城乡居民养老服务中心)0743-2177510(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5874388833(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0743-12345(政府热线)0743-7219476(政务中心)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边城大道政务大厅三楼人社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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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登记表。 |
初审 |
1个工作日 |
1)按照办理条件、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由初审人员交负责人进行复审。 |
复审 |
1个工作日 |
1)按照办理条件、政策,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书面签具审核意见,交初审人进行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标准并经审查通过的申请,签署同意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予审查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将资料整理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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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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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