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三十条;2.《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11】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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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东安县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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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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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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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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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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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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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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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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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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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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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4220091
0746-4218388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三十条;2.《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11】10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133号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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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3个小时 |
符合条件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东安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