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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实施编码:11430300MB1987097L300083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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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D区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真实有效

初审

1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符合条件

审核

5个工作日

核准审批

审批

3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批准许可;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许可。

办结

1个工作日

各审批流程已完成。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14号

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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