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 2、申请人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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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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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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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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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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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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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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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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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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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2714116
0745-6990927
1、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 2、申请人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C栋3楼81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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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
审查审核 |
2个工作日 |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市局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纪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复审岗位工作人员。 3、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执法人员、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不同意要说明理由)。 4、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
复审监督 |
1个工作日 |
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并签署复审意见;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
审定 |
1个工作日 |
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初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 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
办结告知 |
1个工作日 |
根据决定意见,对同意的,药品流通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根据决定意见,对不同意的,药品流通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理由和日期,加盖市局专用印章后,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办结通知书》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办结通知书》交初审岗位人员存档。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初审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初审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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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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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的核定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