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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实施编码:12430200006170094X3000175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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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株洲市档案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28688259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

    0731-28688259 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8680092 市纪委派驻市委办纪检组

    0731-28680092 市纪委派驻市委办纪检组

受理条件

1.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2.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08号市委大楼408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6个工作日

查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结

4个工作日

查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延期向社会开放审批需要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