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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实施编码:11431129MB1563112Y4000524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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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江华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6-2325739

    0746-2325739
  • 监督投诉方式

    0746-12345

    0746-12345

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瑶都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

经办人初审

5个工作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

上报会签复审

3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分管领导审核

3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主要领导审批

3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办结

3个工作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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