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有固定的演出场所; 4、有专职人员; 5、有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45-2370959
		                        		 
		                        	
		                        		政策法规科:0745-2290706
		                        		 
		                        	
1、 有单位的名称; 2、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有固定的演出场所; 4、有专职人员; 5、有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1号市民服务中心C栋三楼85、86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初审 | 6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按照办理依据审核是否合法,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