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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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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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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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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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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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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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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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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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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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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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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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01435
0731-848010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安居路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北院42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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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1、分管此项业务的负责人按照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申请内容符合要求签署同意的意见,并报电视剧处处长; 3、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1、电视剧处处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并报主管此项业务的局领导; 3、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分管此项业务的局领导按照标准对已经职能处室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批件交回职能处室; 3、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职能处室。 4、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在业务办理平台查看。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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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6年5月4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8号令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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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