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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实施编码:11430204MB1875896T4000525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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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石峰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2232668

    0731--2223266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2232637

    0731--22232637

受理条件

遭受自然灾害自然人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政务大楼四楼402号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6个小时

困难群众的唯一住房(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自有房屋,不包括辅助用房、简易房和临时住房及门面、商铺)受损、倒塌,不包括鱼塘、菜地及护坡垮塌。因暴雨导致家里进水,但很快退水的不能纳入救助范围。确定身份领取申请表格,上户核查灾情,对符合条件的,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审核

6个小时

对经会审符合条件的,上户核查灾情后,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

10个小时

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办结

2个小时

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救助资金至个人账户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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