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相关单位、行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湘司发〔2012〕47号)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报送所在地司法所登记备案;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人员聘任应事先征求辖区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并于设立之日起30日内报送登记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变更、换届选举、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形,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辖区县(市、区)司法局备案。县(市、区)司法局每三年要编制一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录及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并及时做好有关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市州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及其变化情况,做好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