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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320581596K20001320250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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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广电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801475

    0731-8480147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4801000

    0731-84801000

受理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六、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著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核。”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安居路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北院424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报审材料齐全。

初审

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审核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专家意见齐备。

审批

3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齐全,专家审核意见同意引进播出。

办结

1个工作日

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四、受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五、决定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六、审批数量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七、申请条件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中央直属机构。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材料目录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材料要求1《网上境外影视剧报审表》(有格式文本)原件1纸质在网上平台在线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本机构公章2样片原件1DVD光盘或带有USB接口的移动数字存储1.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要求;2.提供移动数字存储的,每集应为一个单独文件,文件格式应为avi、mpeg、rmvb、mkv等常用视频文件格式。3引进合同扫描件1电子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4版权证书扫描件1电子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5剧情概要复印件5纸质每集不少于300字,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6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复印件5纸质与样片字幕一致,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7自审情况报告复印件5纸质如有自审修改意见一并提供,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二)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和需以电子存储介质提交的材料,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其它材料可登录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九、申请接收(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三)网上接收:https://211.146.10.133。十、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一)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二)特殊程序对于优质新片予以优先安排,加快审核进度。十一、办结时限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所需的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审核委员会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审批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告知审查意见,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批时限自重新送审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三、审批结果通过内容审核的境外影视剧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十四、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

第六条: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著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核。   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核标准,按照电影、电视剧内容审核相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样片有什么要求?

符合DVD等存储设备质量要求,具备完整图像、声音、时码。

版权文件需要中文的吗?

需要。

网上境外影视剧内容审核表需要报送纸质版吗?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