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城镇职工,且患有相关疾病,得到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的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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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石峰区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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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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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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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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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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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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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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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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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028637
0731--28160901
城乡居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城镇职工,且患有相关疾病,得到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的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东路268号区政府大楼石峰区医保局1122室;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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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患特殊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特重大疾病没有住院的门诊治疗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可以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医疗费用支出较高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以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
审核 |
8个小时 |
审批相关信息 |
办结 |
8个小时 |
认定、录入系统。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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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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