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贡献个人 (1)教育系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在学校管理、办学质量、教育教学等方面业绩突出,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具有市级特级荣誉称号,在市级及以上范围产生较大影响的教育工作者。 (2)社会各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心系教育,积极行动,关心支持学生健康成长,在教育界及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社会各界人士。 2.突出贡献集体 为教育事业发展、推动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为提升教育品质内涵,助力学生健康成长作出卓越成绩,对教育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街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