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第十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其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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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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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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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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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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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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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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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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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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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801590
0731-82212345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第十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其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0-A11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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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符合法定要求 |
复审 |
3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符合法定要求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符合法定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审核意见明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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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十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其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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