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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实施编码:11430000MB0X5571432431039019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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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4801590

    0731-84801590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态(以下简称其他介质)的复制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制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光盘复制生产和存储有内容的磁带磁盘复制等活动。 第十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其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0-A11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初审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符合法定要求

复审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符合法定要求

审核

4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设备符合相关技术参数标准,符合法定要求

办结

1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明确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十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其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设备验收审核意见 查看结果样本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只读类光盘时,需要验证哪些委托手续?

复制单位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复制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时,双方除签订商业合同外,应当验证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由新闻出版部门统一监制、并由出版单位盖章的复制委托书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

复制单位引进、增加或更新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或更新不再需要经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审批,企业可直接与出售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单位洽谈购置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