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