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 2.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3.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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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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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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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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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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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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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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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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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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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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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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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045
0731-82212345
1.外商投资 2.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3.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1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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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初审 |
4个工作日 |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安排现场勘验(特别程序,七个工作日); 3、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告处室分管负责人、负责人审核。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3、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传媒监管处。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