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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实施编码:11431023MB0U9206124000117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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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需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5569051

    0735-556905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5535062

    0735-5535062

受理条件

1.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3.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永兴大道486号永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县城管局D09、D10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小时

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符合GB/T 32169.3附录B要求的《受理通知书》;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GB/T 32169.3附录D要求的《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GB/T 32169.3附录C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

4个小时

由机动中队勘查人员依法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审核结果。 1.对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予以核准,提出注意事项,签署勘查意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权利;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GB/T 32169.3附录C要求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办结

1个小时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即时领取许可审批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三)施工现场防护措施

办理开口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或相关文件(二)规划部门加盖公章的图纸一份(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四)施工现场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