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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终止法律援助

实施编码:11430203006726478H4431012025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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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芦淞区司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2330148

    0731-2233014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8580917

    0731-28580917

受理条件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芦淞区服饰路138号1楼法律援助中心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审查法律援助申请表和经济状况证明表是否如实填写,是否签字盖章;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是否适合进行法律诉讼。

审核

3个小时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办结

3个小时

电话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并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