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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0412MB162066694000119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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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南岳区农业农村局(南岳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南岳区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677666

    0734-56776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663383

    0734-5663383

受理条件

1、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已经具有该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3、拟兴建的替代工程应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并经专家论证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同意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以及赔偿因该占用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必须征得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该工程设施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无争议; 6、若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必须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7、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勘测单位编制完成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和顺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33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初审

审核

5个小时

承办部门复审并现场勘查

审批

3个小时

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

办结

1个小时

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与公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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