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已经具有该项目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3、拟兴建的替代工程应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并经专家论证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同意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以及赔偿因该占用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必须征得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该工程设施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无争议; 6、若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必须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7、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勘测单位编制完成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