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对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是否完整、清晰; 2、核对申请书所填内容与提交的申请资料记载是否一致。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需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4-6369519
		                        		
		                        	
		                        		0734-6281508
		                        		
		                        	
1、核对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正确,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是否完整、清晰; 2、核对申请书所填内容与提交的申请资料记载是否一致。
祁东县永昌大道103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3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审核  | 
	                                1个小时  | 
	                                同意  | 
	                            	
办结  | 
	                                1个小时  | 
	                                同意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第6号 | 
| 全文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6〕第63号 | 
| 全文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不动产权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