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的,原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办”程序办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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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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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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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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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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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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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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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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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4758097
0734-47580970734-12345
0734-12345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的,原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办”程序办理。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纸质(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填报须知: |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标明目录及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3、有选项的,请将拟选项以“■”表示。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纸质(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并签字盖章。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纸质(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填报须知: | 身份证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纸质(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填报须知: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展开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电子、纸质(1份) | 提交方式: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受理标准: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7-8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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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是否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等,确定是否需要补正材料或退窗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确定是否有联审事项并依法告知;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等活动的,负责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等活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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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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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无
12345 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
0731-82214464 省政务服务网技术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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