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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企业登记注册

实施编码:11430903MB1567850Q400013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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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7-6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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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投诉方式

    0737-6106266

    0737-6106266

受理条件

1、●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3.有负责人;4.有经营范围。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合伙企业的申请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内外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机关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2、上述类型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改制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及市场主体迁移调档应具备的条件请自行登录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一件事一次办”平台(http://zwfw-new.hunan.gov.cn/)-“法人服务/部门服务”-“按部门分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相应审批服务业务栏目。 【登记机关、登记权限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可以行使外资登记权限,目前有省、14个市州;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188号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监窗口;

2办理时间

全年,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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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审核

12个小时

资料齐全

办结

12个小时

符合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第15号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二章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5号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0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6号

:第二条 第三款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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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已经注明需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无效。

申请人填写纸质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表格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