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组建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年产值200万元以上; (二)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科研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有不低于10人的科研开发队伍,对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人员的,给予重点支持; (四)其研究开发、转化的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等,承担了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用基础研究和临床医疗技术研究方向的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能保证科研开发经费的落实,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年产值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