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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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汝城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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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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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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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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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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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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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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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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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268303
0735-8220933
1.符合当地年度采集计划(限额); 2.按规定交纳资源补偿费用。
汝城县九龙大道与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5楼农业农村局9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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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按受申办人申报材料并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土肥农环站。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办人。 |
审核 |
4个小时 |
审查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不符合条件”,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审批 |
2个小时 |
分管领导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申请表上,并同意向县人民政府上报;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终止审批”的理由和意见,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
办结 |
1个小时 |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对退回的终止件,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内容、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及申办人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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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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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结果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