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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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汝城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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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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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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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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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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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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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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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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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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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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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8223305
0735-2135501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汝城县九龙大道和东泉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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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按受申办人申报材料并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水产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办人。 |
审核 |
4个小时 |
水产股审查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并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上签署“不符合条件”,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
审批 |
2个小时 |
分管副局长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上,并同意向县人民政府上报;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在“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上签署“终止审批”的理由和意见,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
办结 |
1个小时 |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对审定通过的,告知已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知申办人领取;对退回的终止件,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内容、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及申办人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