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范围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2.本市范围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3.本市范围内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4.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教学科研单位。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43-8225311 8225175(包括电话、信件、邮件等多种咨询方式)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743-8222165(州行政审批服务局)
		                        		 
		                        	
1.本市范围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2.本市范围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 3.本市范围内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4.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教学科研单位。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21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 受理 | 4个小时 | 法定 | 
| 办结 | 4个小时 | 法定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