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自然灾害自然人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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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耒阳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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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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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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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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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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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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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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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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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4758171
0734-47581710734-12345
0734-12345遭受自然灾害自然人
湖南省耒阳市西湖南路566号三楼E区12号、13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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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是否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审核 |
1个工作日 |
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等,确定是否需要补正材料或退窗;确定是否有联审事项并依法告知;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等活动的,负责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等活动。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复核审查承办责任人批复意见,签署同意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依法转达告知我局审批意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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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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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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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