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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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韶山市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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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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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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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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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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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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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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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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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682224
0731-55673771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清溪镇英雄路1号行政中心4楼韶山市农业农村局4413办公室;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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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4个工作日 |
畜牧水产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
审批 |
4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许可,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出具《不准予决定通知书》。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通知申请人领取《生鲜乳收购许可和准运证》或《不准予决定通知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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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