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桂阳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桂阳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编码:11431021MB1730179A4000772002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4499337

    0735-449933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4499936

    0735-4499936

受理条件

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东路1号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管局D3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10月31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1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3个工作日

同意

办结

1个工作日

同意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多久时间

10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