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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1021MB0N44880C4000133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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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5-4499203

    0735-449920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4470449

    0735-4470449

受理条件

根据《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2.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场(馆)设施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3.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4.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体育设施。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桂阳县龙潭东路1号2栋政务中心文旅广体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办结

2个小时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关于同意XXX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的通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行政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