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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的设立

实施编码:11430482006286169U400073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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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的设立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7236107

    0734-723610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7221352

    0734-7221352

受理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是在该登记机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该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出质变更登记的股权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该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 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该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材料范本 材料说明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常宁市培元街道莲花路88号华岁商贸城2栋5楼17-23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6〕第86号查看原文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查看原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查看结果样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查看结果样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查看结果样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人填写纸质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表格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问题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