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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2433123753399263A4000154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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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凤凰县气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3-3221678

    0743-3221678
  • 监督投诉方式

    凤凰县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局 0743-3221043;0743-0743-8223234

    凤凰县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局 0743-3221043;0743-0743-8223234

受理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申请; 4.升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 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凤凰县政务中心代办窗口。地址:凤凰县沱江镇二级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警队)办公大楼(乘6、7路公交到县公安局站下 )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上报初审。

审核

1个工作日

符合标准,同意办理。

办结

0个工作日

告知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施放气球标识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时间要求?

国家法定工作日。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是否还需要其他部门审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