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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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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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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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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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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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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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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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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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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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潭所:0731-23646330;王仙所:0731-23518486;仙岳山所:0731-23032551;明月所:0731-23408296;泗汾所:0731-23522327;茶山所:0731-23301233;均楚所:0731-23456317;板杉所:0731-23253507;枫林所:0731-23553494;来龙门所:0731-23224448;阳三石所:0731-23033265;国瓷所:0731-23232695
株洲市食药监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28687656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 0731-28680811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白兔潭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路111号;茶山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干塘冲组,信用社隔壁一楼办证大厅;明月所:醴陵市明月镇镇政府往三角坪方向150米左右;阳三石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湘东市场北街1号;板杉所、国瓷所: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玉瓷村新屋组一楼办证大厅;泗汾所:醴陵市泗汾镇人民中路75号 ;仙岳山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路44号;均楚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委会 ;来龙门所:醴陵陶瓷烟花市场临建设路32号;王仙所:醴陵市王仙镇仙洞街;枫林所:醴陵市刘家园组正北方向147米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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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
审查 |
24个小时 |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
审核 |
8个小时 |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
办结 |
8个小时 |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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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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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