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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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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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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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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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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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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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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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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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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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4499203
0735-4470449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桂阳县龙潭东路1号2栋政务中心文旅广体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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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0个工作日 |
对申报奖励个人或组织的条件要求进行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 真实性审查, 需要补正材料的,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结 |
30个工作日 |
根据条件要求审核申报个人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奖励的要求。3.评定阶段责任:评选确定先进。告知阶段责任:颁发奖状、证书等,信息公开。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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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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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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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