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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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天元区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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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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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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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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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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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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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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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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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65823
0731-28627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高科集团2楼综合水利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2: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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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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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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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