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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实施编码:11430211006172145140001190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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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天元区水利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28665823

    0731-2866582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28627250

    0731-28627250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高科集团2楼综合水利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2: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结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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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